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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音乐学院再爆丑闻,党委书记董金平被指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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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7 09:5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京艺术学院教授(博导) 、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理论委员会委员、中国歌剧研究会会员、中国音乐美学学会会员、国家舞台艺术最高奖"文华奖"歌剧音乐剧专业评委 、文化部音像制品审查委员会委员居其宏在其个人博客中撰文(http://www.emus.cn/?15840/viewspace-17706.html),指海音乐学院党委书记董金平抄袭,全文如下:
中国音乐评论学会对董金平涉嫌抄袭事件处理始末

居 其 宏

这篇“始末”,是中国音乐评论学会对董金平涉嫌抄袭事件处理全过程的实录。我之所以将它记录在案并公布于众,是想为日后从事中国当代音乐批评史研究的学者提供一个鲜活案例及真实史料。至于我本人如何解读这个事件及其处理过程,当另择机会再行发布。


一,事件的缘起

2008年7月8日,我从南京回北京度假,清晨到家打开电脑,便收到老友以“程石磊”(笔名)发来的一篇文章,题为《这是一种什么行为?!——董金平与黄旭东文章之文字对比》,说要让我读后“一哂”。

有必要先交代一下该事件及处理过程几个主要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程石磊,音乐界一位退休老同志。

董金平,上海音乐学院现任党委书记。

黄旭东,中央音乐学院“萧友梅音乐教育促进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王次炤,中央音乐学院院长、教授,中国音协副主席兼理论委员会主任,中国音乐评论学会会长,《人民音乐》主编,《中央音乐学院学报》主编。

杨燕迪,上海音乐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音乐评论学会副会长。

梁茂春,中央音乐学院教授,中国音乐评论学会常务副会长。

居其宏,南京艺术学院教授,时任中国音乐评论学会副会长。

明 言,天津音乐学院教授,中国音乐评论学会秘书长。



程石磊文章全文如下:

2008年3月10日出版的第58期《上海音乐学院院报》,发表了董金平为纪念蔡元培诞辰140周年而写的《蔡元培与中国近代专业音乐教育》1。浏览之后,总觉得有不少语句、不少内容,似曾相识。静心回忆,找到原文仔细对照,原来几乎一字不差或略有变化、稍作改动地出自中央音乐学院黄旭东的论文《蔡元培与中国近代音乐》2与《近代中国音乐事业的开拓者奠基者——纪念蔡元培先生诞辰130周年》3。请看黄、董所写的文字(董文除注明出处者外,均见3月10日《上海音乐学院院报》)——

(1)黄原文:“……由音乐研究会于1922年改组成北大音乐传习所,到1927年与萧友梅一起创办国立音乐院,蔡元培既有思想理论,又有具体实践。是他,开创了中国近代专业音乐教育事业,初步确立了中西兼容的音乐教育体制;是他,借鉴西欧各国的通则并依据音乐艺术发展的内在规律,为中国近代音乐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揭示了一条适合国情的可行之路,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指明了方向,为中国教育家们实践美育树立了榜样。”

董文:“从北大音乐研究会、音乐传习所到上海国立音乐院(音专),蔡元培先生既有思想理论,又有具体实践。是他,开创了中国近代专业音乐教育事业,并按艺术的发展规律,为中国近代新音乐的建设与发展,在理论上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基础,也为中国教育家们提倡和实践美育树立了光辉榜样。”

(2)黄原文:“蔡元培的理论及其实践,不是他个人一种主观的,偶然的现象,而是中国近代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是蔡先生顺应时代潮流、适应近代社会客观需要而提出的一种进步思想和付诸实施的一种革新行动。”

董文:“蔡元培先生的美育理论及其实践活动,不是他个人的一种偶然现象,而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是蔡先生顺应时代的潮流和适应社会的需要、根据音乐艺术发展的内在规律而提出的一种进步思想与表现出的一种革新行为。”

(3)黄原文:“蔡元培也不是孤立的一个人。他与沈心工、李叔同、王露、萧友梅、杨仲子、吴梦非、刘天华、黄自、黎锦晖等等一大批音乐家的关系,或是同事、或是挚友、或是师生、或是知音。他的音乐思想和美育主张,就是依靠他们来实现和传承的;萧友梅等人则是蔡元培先生思想理论的最忠实、最积极的贯彻者。而萧友梅等人的音乐教育思想,也只有蔡元培最理解,且都是在蔡先生的关心与支持下才能得以实现……”

董文:“蔡元培不是孤立的一个人。他与沈心工、王露、萧友梅、杨仲子、吴梦非、刘天华、赵元任、黎锦晖、刘质平、丰子恺、黄自、朱英、吴伯超等一大批音乐家的关系是或同事、或挚友、或师生、或知音。他的音乐思想和美育主张,依靠一大批音乐家来实现和传承;萧友梅等人是蔡先生思想理论的最忠实、最积极的贯彻者;而萧友梅等人的音乐教育思想,也只有蔡元培最理解,且都是在蔡先生的关心与支持下才得以实现……”

(4)黄原文:“蔡先生通过他思想理论的指引力,制定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的推动力以及他躬身实践的作用力和学识修养、人格学风的感召力,罗致聚合各种人材,教育影响无数人材,尽心倾力爱护人材,并带领这批人材共同去实践他的理想。他提出的音乐思想和美育主张,就是依靠这批人材去实现和传承的”

黄原文:“蔡元培……培养、扶植、奖掖和激励了整整两代文化人,直接间接或潜移默化地影响了无数后代人,他为振兴中华,为我国文化教育、科学艺术事业的建设与发展,倾注了毕生精力,做出了在20世纪中国文化史上无以伦比的卓越贡献。”4

董文:“蔡元培先生通过他思想理论的指引力,制定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的推动力以及他躬身实践的作用力和学识修养、人格学风的感召力,培养、扶植、奖掖和激励了整整两代文化人,直接间接或潜移默化地影响了无数后代人,他为振兴中华,为我国文化教育、科学艺术事业的建设与发展,倾注了毕生精力,做出了无以伦比的卓越贡献。”

(5)黄原文:“蔡先生的艺术观,概括地说就是:要求把艺术作为一种手段,去改造国民性;以美育的方式,教育人们树立远大的人生观,培养高尚的情操,完善健全的人格,提高人生的乐趣,增强生活的信念,激励奋发的精神,去为人类谋幸福。这既是蔡先生音乐美育理想的核心,也是他有关各门艺术思想、理论的总根源。”

董文:“蔡先生的艺术观,概括地说就是:把艺术作为一种手段,去改造国民性;以美育的方式,教育人们树立远大的人生观,培养高尚的情操,完善健全的人格,提高人生的乐趣,增强生活的信念,激励奋发的精神,去为人类谋幸福。这既是蔡先生音乐美育理想的核心,也是他有关各门艺术思想、理论的总根源。”(董金平《蔡元培的音乐美育思想与实践》,见纪念蔡元培先生诞辰140周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蔡元培与现代中国》,蔡元培研究会编,2008年5月,北京)

(6)黄原文:“对音乐传习所的历史地位及意义值得进一步研究。事实上,“音乐传习所”就是一所小型“音乐院”。我们应该确认它是我国最早的一所专业性质的音乐学校,只是名称不同而已!尽管“传习所”在北大像小媳妇般受各方嫌弃,但它毕竟是当年北大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每年所用经费,约占全校‘全年经费的1/80’。”

董文:“事实上,‘音乐传习所’就是一所小型“音乐院”。它可以说是我国最早的一所专业性质的音乐学校,也是当年北大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董金平《蔡元培的音乐美育思想与实践》,见纪念蔡元培先生诞辰140周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蔡元培与现代中国》,蔡元培研究会编,2008年5月,北京)

(7)黄原文:“就音乐美育而言,他是我国近代音乐史上最早在学校里开设唱歌课的教育家之一。1917年蔡先生出任北大校长后,就把他的美育思想贯彻到大学教育中去。他除亲自讲授“美育”这门课程(这是先生在北大时期开设讲授的唯一的一门课)外,同时积极倡议、扶植、赞助建立各种与美育有关的学术研究团体,其中主要的是画法研究会、书法研究会和音乐研究会。仅就音乐而言,1918年6月他把音乐会改组为北大乐理研究会(后改名音乐研究会)……1922年6-8月,他与萧友梅一起把音乐研究会改组为正式的音乐教育机构音乐传习所;……1923年4月,在他的建议和支持下,由萧友梅组建了近代我国第一个管弦乐队;”

董文:“就音乐美育而言,蔡先生是我国近代音乐史上最早在学校里开设唱歌课的教育家之一。1917年1月4日蔡先生出任北大校长后,就把美育思想贯彻到了大学教育之中。除亲自讲授“美育”这门课程外,还积极倡导建立各种与美育相关的团体。……1918年6月,蔡先生把这个音乐会改组为北大乐理研究会(后改名音乐研究会)。……1922年6-8月,他又与萧友梅一起把音乐研究会改组为正式的音乐教育机构音乐传习所;……1923年4月,又是在蔡元培先生的建议和支持下,萧友梅组建了近代中国第一个管弦乐队。”(董金平《蔡元培的音乐美育思想与实践》,见纪念蔡元培先生诞辰140周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蔡元培与现代中国》,蔡元培研究会编,2008年5月,北京)

(8)黄原文:“蔡先生有关美育的一系列论述,是近代中国教育哲学、艺术哲学的一种创见,启迪和拓宽了我国近代思想界、教育界、文艺界以及中国音乐事业的建立和发展,起了开拓和奠基的作用。”

董文:“他的一系列论述,是近代中国教育哲学、艺术哲学的一种创见,启迪了我国近代思想界、教育界、文艺界以及中国音乐事业的建立和发展。”

(9)黄原文:“作为教育家的蔡元培,他与其他教育家的最大不同之处,是他在近代中国教育史上首先施行美育,毕生提倡美育,亲自实践美育。这是蔡先生教育思想的一个最突出、最鲜明的特点。”

董文:“作为近代教育思想的奠基人和新式教育体制的开创者,他率先施行美育,毕生提倡美育,亲自实践美育,……”

以上所引黄旭东的文字,大部分内容是他研究蔡元培与近代音乐之后所得出的结论性学术观点。读了上述九条对照的文字内容,有的是连标点在内一字不差,有的是论述层次一模一样,有的虽在用词造句上或增或减,略有不同,但终究脱离不开黄旭东所提出的学术观点的基本内涵与论述的次序。我想本文大标题所提出的“这是一种什么行为?!”的答案,是不难解答的,作者董金平也是十分清楚,心知肚明的。

此外,董文还有不少与史实不符合的记述,因与本文主题无关,在此不予指出,拟另写文章加以澄清,以免以讹传讹。

注释

1、与该文内容基本相同,作者改题为《蔡元培的音乐美育思想与实践》,作为论文提交给蔡元培研究会主办、于2008年5月6日举行的以“蔡元培与现代中国”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可见作者完全是将其作为一篇学术文章来看待的。

2、原载《中央音乐学院学报》1998年第3、4期,后收入作者的《弄斧集》,第74页-123页,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

3、4、《近代中国音乐事业的开拓者奠基者——纪念蔡元培先生诞辰130周年》,载上海音乐学院学报《音乐艺术》1998年第4期。



我读了此文之后,觉得董文涉嫌抄袭,若一经查实,则又曝出一个令人痛心的学术腐败事件。乃建议将程文推荐给中国音乐评论学会(下简称“学会”)主办的“中国音乐评论网”(下简称“评论网”,设在天津音乐学院)发布。程石磊起先并不愿意,但最终被我说服。

7月9日,我通过电子邮件将程文推荐给学会秘书长、评论网实际主持人明言,并在推荐信中说:“此文所反映的董金平抄袭行为,应予揭露”。

按照学会的议事规则及评论网的审稿程序,此类批评性、揭露性或有争议文章之是否能够在评论网发布,一般情况下应征求会长和几位副会长的意见。



二,学会理事会投票表决的由来


程文发出一天后,与明言通话时了解到,少数副会长对程文公开发布有不同意见。

有鉴于此,我在电话中向梁茂春教授建议,采取理事会投票表决方式来决定程文是否发布。这个建议获得梁茂春和明言的积极支持。

7月10日下午4点,就揭露董金平抄袭行为文章处理问题,我给各位理事写了第一封信。全文如下:

前两日,我将作者署名为“程石磊”的《这是一种什么行为——董金平与黄旭东文章之文字对比》一文推荐给中国音乐评论学会秘书长明言同志,望能在学会网站上发布。

鉴于文章所揭露的对象董金平同志,系上海音乐学院现任党委书记,考虑到学会会长王次炤教授、学会副会长杨燕迪教授以及学会网站管理单位——天津音乐学院党政领导的现实处境,基于各种原因对此可能有某些不方便表态之处,因此征得学会常务副会长梁茂春教授的同意,将这封信、程石磊文章及处理此事的最终决定权同时提交学会理事会,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各位理事网上投票结果,最终决定程石磊文章是否在学会网站发布;一旦投票结果出来,便形成学会理事会决议,学会中任何个人均无权改变。

对政治腐败和经济腐败,我们党历来的政策是明确的和一贯的,即不论何人,不论其职务或职称多高、功劳或贡献多大,只要公然违背党纪国法,就必须加以揭露和惩戒,这是捍卫党在群众中崇高形象的需要。党中央对前中央政治局委员、前任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腐败案的处理,便为我们处理学术腐败事件提供了范例——当然,两者属于不同性质的矛盾。

从程石磊文章列举的事实看,董金平同志身为党的领导干部,置学术研究领域的公序良俗于不顾,公然抄袭别人成果,不但在破坏学术规范方面开创了恶劣先例,更败坏了国家公务员的良好形象。为此,在学会网站上加以揭露以匡正学风、党风,不仅维护了上海音乐学院在全国同行中的学术声誉,同时对董金平同志本人也是一种挽救和爱护。

音乐批评本来就是音乐界扶正祛邪的社会公器,中国音乐评论学会及其网站如果在这样一种学术腐现象面前都是非不分,或以各种不成其理由的理由推卸自己应付的责任,那才真正是学会及其网站的悲哀,是全体理事和会员的悲哀。

我坚信,公道自在人心;我坚信,邪不压正。

正因为如此,我对全体理事的投票结果满怀期待。



明言在当天就将此信转发给各位理事,并在附言中指出:

鉴于负责会长间对程石磊揭露董金平学术问题的文稿(请见附件《这是一种什么行为?》)能否在评论网上刊发存在着不同意见(请见居其宏先生的《致各位理事》),经负责会长商议,拟对该稿件能否刊用提请各位理事投票表决。

请收到该信后尽快将您的意见(同意刊发、不同意刊发、弃权,三者必选其一)反馈回来,经秘书长统计后将结果告知大家。并按照最终的投票结果处理稿件。



于是乃有学会理事会投票之举。



三,理事会投票过程及不同观点


学会理事会共有15名成员构成。

在投票过程中,理事会成员就董金平文章性质认定、处理方式、政策界限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并提出了一系列积极的建议,其中包括:董文除了在上音院报这一内部小报发表之外,是否曾公开发表;必须仔细核对董文与黄文的纸质文本,务必掌握真凭实据;设法与董金平同志本人取得联系,给他充分发言和申辩机会,以实行“治病救人”方针,体现人文关怀宗旨。还有理事提出了请程石磊在文章发布时署真名的要求;也有理事认为,对这样这一个严肃问题,仅仅通过通讯方式来作出决定不够妥当;等等。

至7月14日,接到明言给各位理事的邮件称:15名理事,投赞成票者达到8名,弃权1名,已经超过半数,并希望尚未回应的理事尽快投票。

有鉴于此,学会常务副会长梁茂春教授致函各位理事,全文如下:

刚才收到学会秘书处的信,说是同意发表的理事已经有8人,超过了半数。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应该可以在音乐评论网上发表了。但是有几位理事发表的意见值得重视:即董文究竟有没有公开发表?如果只是在内部刊物《上音校报》上刊出一下,那就根本不值音乐评论网一批。如果是公开发表的,就必须提供可信的信息。为此我建议此事的提出者居其宏副会长进一步提供信息:董文曾经在哪里公开发表过。这一步不可或缺。有了可靠的依据,音乐评论网才能发批评的文章。

并请王次炤会长、杨燕迪副会长发表意见和建议。



与此同时,我接到明言邮件,称:

投票结果已经过半数,按理应当刊发。

现在的问题是:几位理事提出的拿到纸质原文核对后,才可往下操作。

梁副会长的意见是:一定要征得王会长的同意。

他正在积极地与王联系。



在这种情况下,我在7月14日19:40再次致函学会理事会,表明下述立场:

关于程石磊揭露董金平抄袭文章是否能在学会网站发布问题,在明言秘书长的辛勤操作之下,经各位理事投票,至14日下午16时止,在15名理事中有8位理事投票赞成。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就应将程石磊文章在学会网站发布。然而,应该即刻做的事情却至今没有做,据说是因为一些理事提出了一些补充意见。对其中一些意见,特发表如下看法供各位理事参考:

一,关于基本事实

董金平同志关于蔡元培的文章,内容大同小异、标题略作改动的共有三篇,按时间先后排序,它们分别是:

其一是《蔡元培的音乐美育思想与中国近代专业音乐教育》,刊于上海蔡元培故居编、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12月第1版《人世楷模蔡元培》中;

其二是发表在2008年3月10日第58期上音院报上的《蔡元培与中国近代专业音乐教育》;

其三是《蔡元培的音乐美育思想与实践》,作为参会论文提交给蔡元培研究会主办、于2008年5月6日举行的“蔡元培与现代中国”学术研讨会,并收入蔡元培研究会编辑的论文集《蔡元培与现代中国》中。

很显然,董金平文章公开发表于前,后来又改头换面刊于上音院报,并作为学术论文提交“蔡元培与现代中国”学术研讨会。

二,关于性质认定

程石磊、黄旭东和我三人,都认定董金平同志这三篇文章对黄旭东文章存在程度不等的抄袭行为。这是我们仔细核对了董金平文章、黄旭东文章之后对事件性质所做的判断。至于这一判断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准确无误,当由我们三人承担法律和学术的责任。学会和学会网站在决定是否发布前有责任审查程石磊文章是否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是否含有人身攻击或其他不合学术规范的内容;如确定为无,就应在网站上发布。至于事件是否属实、性质认定是否准确,则应通过正常的学术批评和民主争鸣来解决,其他持有不同意见的学者都可以畅所欲言地、平等地参加讨论,更欢迎董金平本人为网站撰文进行有理有据的反批评。

中国音乐评论学会及其网站不是法院,不是版权仲裁机构,因此既无权力、也无责任对董金平文章之是否涉嫌抄袭进行鉴定。我之将程石磊文章及我的一封信提交理事会,其初衷是要求理事会就学会网站是否发布程石磊文章进行投票表决,而不是就董金平文章是否确属抄袭行为进行性质认定。目前一些理事提出的意见有将两者混为一谈的迹象,这就不但将学会及其网站能够承担的责任扩大化,而且也使程石磊文章的处理过程复杂化。

将原本并不复杂的一件事情弄得如此复杂,最后竟然发展到要求学会介入调查并要让相关当事人签字的程度。我不愿揣度其中的深层原因,但是请问:国内有哪一家报刊或网站是使用这样的复杂程序来处理揭露学术腐败现象文稿发表与否的?恕我孤陋寡闻,我不知道《人民音乐》前不久刊登的类似稿件有否走过这样的复杂程序?如果确有,我倒是非常愿意亲眼看一看相关的调查报告及当事人的签字真迹。

三,关于投票表决

我当初提议将此事提交理事会投票表决、援引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其用意说白了是想为王次炤、杨燕迪及天津音乐学院党政领导设置一个“顺坡下驴”之道。

我不清楚梁茂春教授的真意如何,但他最近强调不论理事会投票结果如何都要听取王次炤会长意见的意见,我很不赞成。当然,从基本原则上讲,我的“顺坡下驴”策略也是受了某种世俗因素的影响,其内在精神是非学术的,与学会扶正祛邪的宗旨不符,因此要求王次炤会长表态完全正当而合理。然而迄今为止,在15位理事中有8位理事投赞成票,已经超过半数,按理说其投票结果已经生效。在这种情况下,梁茂春教授依然强调王次炤会长意见的重要性,这就出现了两种可能:如果王次炤投的是赞成票,当然毫无问题;但如果他投反对票或弃权票,该如何处理?是以他的意见否定多数理事的意见?倘若真这样处理,还符合我党一贯倡导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吗?如果一个民间学术团体依然搞一把手说了算,那么还要理事会这个劳什子干什么?我们费尽心机搞这个投票岂不是愚弄全体理事?理事会成了傀儡和摆设,还要它作甚?不如解散干净。

四,关于学会建设

我在前一封致各位理事的信中说,音乐批评是音乐界扶正祛邪的社会公器。音乐评论学会及其网站有义务勇敢承担起倡导学术创新、反对学术腐败的责任。

目前评论学会的学术形象存在不少瑕疵,在某些问题的处理上畏首畏尾,一些基本的学术准则、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一旦遇到某些世俗因素便轰然坍塌,从而导致学会在音乐界的公信力不高。这就需要学会每一个成员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从每一件事情做起。

把话说白了,程石磊文章并非没有地方可发,我之坚持要在音乐评论网上发布,就是想试一试学会是否敢于动真格的,就是想搭起一个舞台来看一看中国音乐评论界的众生相。倘若学会因为批评的对象是一位正局级领导干部或“部分爱国教授”就蔫了,只会拿小把辣子开刀,这样的批评学会,还不如解散拉倒。

五,我的最后态度

1,无论王次炤会长态度如何,都应尊重理事会投票结果,立即在学会网站上发布程石磊文章。

2,在程石磊文章的前面加一按语,其大意是:欢迎其他会员或学者就此文所披露的事实发表不同意见,更欢迎董金平同志本人撰文,对相关事实进行说明、申辩或反批评。

3,学会理事对此事有不同看法是正常的,尽可以在学会网站或个人博客中充分自由地表达;但不应因某些具体分歧而迁延程石磊文章的发布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梁茂春教授立即对此信做出了回应。他在当日午夜致明言并各位理事的邮件中说:

读到了杨燕迪的表态和居其宏的致理事的信,我个人同意在音乐评论网上发表黄石磊的文章。因为我和一些理事所担心的“董文究竟有没有公开发表?”的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的说法。我还没有读过居其宏所提供的三个文件,但是我相信他所提供的材料是可信的。

几天来的讨论、表态是值得的,这表现了学会对这件事的慎重态度。

我们的秘书长明言辛苦了。

至于我说的要听取王次炤会长的意见和建议,这点完全没有错。因为不仅要听取王会长的意见,还应该听取每一位理事、每一位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欢迎会长、副会长们、理事、会员们关心这件事,参与讨论这件事。


7月14日中午,收到明言转发的理事于庆新(《人民音乐》前任副主编)致理事会的函件,发表了他的下列补充意见:

第一,公开发表署名文章,不论该报刊是否公开发行,也不论其开本是大是小,对其学术严肃性的要求不应存在弹性原则。

第二,“小报不值一理”之说,不能成为回避矛盾的理由。敢于批评一位学院党委书记的学术腐败行为,即使是针对一份“小报”,也丝毫不会降低音乐评论学会的身价。相反,在一份“小报”面前采取回避态度,反而降低了作为中国音乐评论学会的声望。

第三,董金平的抄袭行为,已不仅发生在内部“院报”,据黄旭东老师本人披露,在2007年12月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人世楷模蔡元培》一书中董金平也如法炮制!请注意,此为正式出版物!再讲什么“内部院报”等已于事无补。

第四,是否存在抄袭,唯一的证据是两书相对照的“物证”,即所谓“纸质证据”。法律上“重证据不重口供”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对学术腐败的评判。作为学会网站,虽然不是法律机构,但公开发表点名批评文章,必须证据在手,方可口诛笔伐!报刊、网站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类文章不能仅仅“文责自负”就轻易发表。《人民音乐》多年来一直是牢牢把握这个原则的。为此,我已请求黄旭东老师尽快将手中的原始证据交给秘书处,黄老师已经同意。

第五,考虑到王会长的特殊身份,过于强调其一票的绝对权力,将理事会所应承担的责任全部推到王会长(院长!)一人身上,反而是强其所难!所以,我认为此议不妥。学会还是应该实行民主集中制,我相信王会长也会同意这一原则。再说,只有实行民主集中制,才可使相关的各位院级领导摆脱目前的尴尬处境。也只有实行这一原则,才可增进学会的团结和活力!

我身为一个共产党员,面对党内不断发生的经济贪污、学术腐败等丑恶现象,感到义愤填膺,也时常感到万分悲哀!所以我才在昨天的补充意见中说:看看国民党是怎样处理党内腐败的,我们共产党人应该怎样做,则不言自明了!!


明言7月15日中午转发学会会长王次炤教授对此事的第一次表态,摘要如下:

此事在评论学会开展讨论和征求意见之前我就听说了,并在不久以后就看到批评文章。我原以为上音书记的文章是在学报上发表的,因此非常支持批评者和被抄袭者。但后来了解到此文章是在上音内部校报上发表的,那么,这篇文章恐怕更多的意义不在学术而是在行政事务。

我的意见是,应该把这些讨论的情况通报上音董书记,希望他有个态度,并可以通过评论网发表他的意见。这样做才是真正健康的做法。……

中国音乐评论学会成立不久,音乐评论网的影响力还刚刚开始。我非常同意各位理事坚持原则,提倡学术规范、反对学术腐败。各位理事的意见和态度使我很受感动。但另一方面,我更希望我们所做的一切,应该更加理智一些,更加正面一些,尤其面对的是一位有影响的同志。请大家别误会,我说的有影响,并不是怕伤害他本人或害怕得罪他;而是不愿意因此而伤害到上海音乐学院,尤其不希望因为此事而将评论学会陷入到上海音乐学院的内部矛盾之中去。更不愿意,因为此事而让一些唯恐天下不乱的人在一旁看热闹!大家想一想,假如这件事真的那么简单,杨燕迪副院长为什么会弃权呢?我非常理解燕迪的态度……。

所以,我建议以评论协会的名义联系董书记,希望他对此事有个解释和态度,同时也发表某某的批评文章,既然这是一件好事,是一件正事,就应该署真名,否则不予发表。我不太喜欢这种在暗处表态的做法,做人应该光明磊落!

这是我对这几天大家讨论这件事的意见,有不当之处请批评。大家辛苦了,谢谢!


鉴于此信中提出的一系列问题值得讨论,我于当日20点发出致理事会的第三封信:

今日下午我收到了明言同志于中午11:54转发之王次炤会长就董金平事件发表的处理意见。我认为,其中有不少意见是积极的和中肯的,但也有一些看法和提法令我陷入深深的困惑和不解,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澄清和讨论。

一,董金平文章公开发表问题

也许是在信息沟通和衔接上不够顺畅的缘故,王次炤同志至今依然认为董金平文章仅仅是在上音内部院报上发表的,并据此得出结论说:“这篇文章恐怕更多的意义不在学术而是在行政事务”。

实际上,我在7月14日星期一19:40致理事会第二封信中已经指出:

董金平同志关于蔡元培的文章,内容大同小异、标题略作改动的共有三篇,按时间先后排序,它们分别是:

其一是《蔡元培的音乐美育思想与中国近代专业音乐教育》,刊于上海蔡元培故居编、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12月第1版《人世楷模蔡元培》中;

其二是发表在2008年3月10日第58期上音院报上的《蔡元培与中国近代专业音乐教育》;

其三是《蔡元培的音乐美育思想与实践》,作为参会论文提交给蔡元培研究会主办、于2008年5月6日举行的“蔡元培与现代中国”学术研讨会,并收入蔡元培研究会编辑的论文集《蔡元培与现代中国》中。

很显然,董金平文章公开发表于前,后来又改头换面刊于上音院报,并作为学术论文提交“蔡元培与现代中国”学术研讨会。

因此,这个问题已迎刃而解,不必再费口舌讨论。

二,董金平文章性质认定问题

包括王次炤会长和一部分理事认为,如果董文仅仅是在上音院报上发表,其性质就与学术论文抄袭有所不同,就不值得批评学会如此郑重对待。

在这个问题上,我完全同意于庆新理事今日中午11:28发来的意见,此不赘述。

三,董文涉及的学术或行政事务问题

王次炤会长认定董文“恐怕更多的意义不在学术而是在行政事务”,其根据何在?

作为音乐评论学会的一名会员,我从来对所谓“行政事务”毫无兴趣;中国音乐评论学会作为一个民间学术团体,本不应对此类“行政事务”感兴趣,也无权插手其中。

我们从董文中解读到的,只是一件普通的学术抄袭事件,而不论它的作者是上音党委书记或是什么领域的教授。中国音乐评论学会及其网站对此事的揭露、批评及围绕此事所展开的民主讨论,必须严格限定在学术范围内进行。任何想赋予这场学术讨论以“行政事务”意义的努力,都将把这场学术讨论引导到其他不正确的方向去,因此不应得到理事会支持。

四,对上音造成伤害的问题

王次炤会长说,他“不愿意因此而伤害到上海音乐学院”。这种对我母校的爱护之心和维护之态令我十分感动。

但是请问:到底是什么人、因什么事伤害了上音并使它蒙羞?竟然不是作为上音党委书记的董金平及其抄袭文章,而是主张揭露并批评此事的程石磊、黄旭东、居其宏以及对此投赞成票的各位理事?

犹如某甲,在某乙脸上抹了一片黑,某乙自己茫然不知,某丙替他擦去了这个污点,使某乙脸上光鲜如前;然某乙非但既不对某甲在自己脸上抹黑之举提出批评、也不对某丙擦污之举表示感谢,反而转过来指责某丙伤害了自己。这个某乙,于情于理说得过去吗?

这是一个非常浅显、纯属ABC的道理,为什么竟然会在某些学者面前却变得十分朦胧起来?到底是什么模糊了他们的视线、降低了他们的判断力、颠倒了他们的是非观?

五,上音内部矛盾问题

王次炤会长说,他“尤其不希望因为此事而将评论学会陷入到上海音乐学院的内部矛盾之中去”。这个愿望,总的说来当然是善良的。

我是上音老校友,自信对母校的感情和热爱绝不亚于王次炤同志。

一般地说,评论学会当然不能卷入到某一单位的内部矛盾中去。这样做,非但与学会宗旨不符,而且也决不会产生任何积极结果。

但是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种“内部矛盾”到底因何而起?是学术上的是非、正误之争,还是人事纠纷或权力斗争?对于后者,学会根本不必也无权介入;对于前者,学会则有责任介入,但也不是非介入不可。这就取决于事情本身的性质和学会的态度。

具体到董金平事件本身,其文章涉嫌抄袭,倘若上音“内部矛盾”指的就是要否将此事公开发布而引起的矛盾,则这样的矛盾完全是维护学术规范与掩盖学术腐败的矛盾,中国音乐评论学会就有义务有责任介入;何况,程石磊文章已经提交学会网站并要求公开发布,这就把皮球踢到了学会门前,客观情势逼着肩负捍卫学术道义、反对学术腐败的评论学会无可回避,必须对此做出应有的回应。任何理事可以表态赞成、反对或弃权,但想以“不陷入内部矛盾”为由拒绝发布程文,实际上是一种推卸学会道义责任的托词。

六,唯恐天下不乱问题

王次炤会长说,他“更不愿意,因为此事而让一些唯恐天下不乱的人在一旁看热闹”!在给学会理事会的信中竟然使用这样的语言,真令人大惑不解。

请问:这里所说的“一些唯恐天下不乱的人在一旁看热闹”所指为谁?王次炤同志若确如他倡导的是一个光明磊落之人,就应该明确指出他们的姓名来,使之大白于天下,以便让音乐界一切有正义感和责任感的同行们共讨之。

令我瞠目结舌的是,难道揭露一个小小董金平涉嫌抄袭的学术腐败事实就造成了天下大乱?这个董金平究竟何许人也,竟然具有如此神通,一旦使他的涉嫌抄袭行为不被揭露、得到某些人的庇护便可令天下太平?中国音乐评论学会居然也开始自我膨胀起来,好像只要学会压下程文不发天下就此河晏水清、一派和谐景象了?上音的“内部矛盾”就此一并化为乌有、有关各方也就从此一团和气了?此等怪异逻辑,实乃旷古未闻!

天下之乱与治,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毛泽东曾用“天要下雨,娘要嫁人”这样的名言来概括他的乱治观。信哉斯言!

我的观点是:上音有某人涉嫌抄袭,与上音广大师生无关。但作为上音现任党委书记涉嫌抄袭,乃上音一乱;此乱不平,则上音难治。对董金平同志和当今上音的真正爱护,是将此事公开披露,并通过正常的学术批评来明是非、辨责任,洗清上音因此而沾染的污点,大家共同踏上学术规范和学术创新之路。

我还认为,真正从旁“看热闹”的人,决非是力主披露此事以助上音排乱求治者,而是以各种不成其为理由的理由千方百计阻止此事被披露以便乱中渔利者。

七,笔名与光明磊落问题

王次炤会长说,发表程石磊文章“既然这是一件好事,是一件正事,就应该署真名,否则不予发表。我不太喜欢这种在暗处表态的做法,做人应该光明磊落!”

我历来主张,对于类似的批评性、揭露性文章,其作者理应署真名,以示主动承担文章在学术和法律上的责任。对此,我在自身的批评实践中一贯身体力行之。我注意到,王次炤会长作为《人民音乐》主编在其就职感言中披露某些抄袭现象时同样也署了真名。

但这只是我们的主张而已。对此类文章的作者到底是署真名还是署笔名,著作权法对此并没有硬性规定,而将作品署名权赋予著作者本人。历来报刊约稿,都取“署名听便”的习惯做法而从无必须署真名之类硬性规定。

具体到程石磊文章,我可以负责将王次炤会长的意见向他转达,并竭力说服他在网站发表时使用真名。但他是否接受这个建议,其最终决定权只能掌握在他自己手中,作为网络媒体的学会网站,我们必须尊重他的自主选择而绝无强求之理。

至于王次炤会长设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即文章必须署真名,否则便“不予发表”。我认为这个前提还是不要设立的好,否则就有违反著作权法的嫌疑。如果王次炤会长不赞成学会网站发布此文,最好使用其他可以站得住的理由。

而王次炤会长不看文章所披露的事实是否成立,而将署笔名问题与“暗处表态”及做人是否光明磊落联系起来,这就本末倒置了,而且也在价值判断的严重偏斜中掺杂着某些不够冷静的个人情绪。

我不知道王次炤会长是否得悉,在庇护董金平涉嫌抄袭不被学会网站披露问题上,近来有不少人、通过各种渠道在悄悄从事“暗中表态”之类的劝说、拉拢、瓦解行动,以软化某些当事人的立场。我认为这样的行动根本上不得台面,因而才是真正的不光明磊落。相信王次炤会长若得悉这些行动,一定会更加义愤填膺。

八,我的最新态度

1,在充分尊重每位理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的前提下充分尊重理事会的投票结果,在多数理事投票赞成的情况下尽快发布程石磊文章;

2,我保证在未来一两天内与程石磊联系,竭力说服他发表时使用真名;

3,完全同意王次炤会长提出的关于“以评论协会的名义联系董书记,希望他对此事有个解释和态度”的意见,并建议学会秘书处尽快与董金平同志取得联系,并保证给他以充分的发言权和反批评权。但要提醒的一点是:董金平同志对此建议是否采取积极配合态度不是程石磊文章发布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无论董金平同志采取何种态度(积极配合最好,拒绝配合无妨),学会网站都应尽快发布程石磊文章。


7月16日,与程石磊通电话,将王次炤意见转告给他,诚恳希望他在文章发表时使用真名以便能使文章顺利发布,但遭严词拒绝,并说不日返京后给我书面答复。

至7月17日,15名理事的投票结果为:赞成票9,弃权票1,反对票3。

7月17日中午,收到程石磊邮件,称:

关于我的那篇“董黄文字对比”,是有感于音乐界某些人学风不正,故而兴之所至,随手写下这篇客观披露文字,原本想发给几位老友,供茶余饭后一哂而已。然经你热心推荐,说可以上音乐评论网,我也就勉强同意了。想不到竟然惊动了你们学会的那么多同志。实在出乎我的意料。你们音乐批评界真的很有意思。

现在正式回答你关于署名的问题。我觉得,只要是公民,都有署名权,也是人权的内容之一,署笔名还是署真名,是作者的自由,也是文坛惯例。你建议我文章在网站上发表时署真名,我理解你的苦心,也并不害怕为我的文章承担相关责任。但文章署名问题并不重要,关键在文章所披露的事实是否属实。你们将署名问题放在如此重要地位,有舍本求末之嫌;而且王次炤将是否署真名与人格是否光明磊落联系起来,并以此作为发表拙文的先决条件,对我来说则是完全不能接受的。

因此,我坚持使用“程石磊”这个笔名。如果因此而引起法律诉讼,届时我将现身并以真名应诉。贵会网站想发就发,不发拉倒。


我当即将此信通过明言转发各位理事。

明言7月17日来电称:受理事会委托,他多次联系董金平,其手机皆关机;托其秘书转告,然至今未有回音。

7月18日深夜,我获悉董金平在上音院报第66期上刊载了他的《作者启事》。

7月19日9:25,我给明言及理事会发出邮件,称:

据可靠消息,董金平在7月17日上音院报发表《作者启事》,首度将此事公开,并称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他和上音的合法权益。

程石磊文章尚未在学会网站发出,董金平就先动手了。

我现在强烈要求,在今日下午18时之前将程石磊(必须加上附言)、董金平两文同时在网站上发出。

学会若再这样借故拖延,我将公开声明退出中国音乐评论学会,并通过其他渠道说明退出的原因。


经多方联系,由对方在电话一端宣读、我在另一端笔录,终在7月19日中午获得董金平《作者启事》(我称之为“待核稿”)文本。待审稿全文如下:

今年1月11日和5月5日,应上海蔡元培故居和北京大学举行蔡元培诞生140周年活动之邀,我以上音党委书记的身份代表学校分别作了蔡元培美育思想的发言,弘扬蔡元培校长美育理念,推动音乐事业发展。发言稿中的部分史料和论据得益于黄旭东先生赠送给我拜读的相关著作,由于大会发言无法指明史料引证的出处。但感激之情始终铭记在心。

事后我院校报及以上两单位将发言稿见诸文字,虽然实非我意;且由于公务繁忙,疏于顾及,以致刊登文章未作引证说明,特向黄旭东先生致歉。同时真诚地期盼黄旭东先生和众多专家学者能为我们提供更多关于蔡元培先生美育思想的研究成果,供我们学习借鉴,发扬光大。

董金平 2008.7.15

7月19日14:43,我将此文之待核稿发给明言,并要求他:

一定要通过上音熟人,找来第66期院报,与董金平原文进行逐字逐句(包括标点符号)的仔细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后即可在学会网站上发表。在此事做好前,董金平启事宁可暂缓发布。


7月19日晚间,明言来电通报说,他已找到杨燕迪教授,希望帮助提供当期上音院报进行核对,但杨燕迪未作此事。董金平随即打电话给王次炤,告知《作者启事》内容。王对梁茂春及明言说,董的《作者启事》虽不深刻,但通篇都是检讨态度,没有居其宏所说的“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他和上音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因此王次炤做出最终表态,认为:中国音乐评论学会不是民间学术团体,它受中国音协党组领导,上面还有中宣部领导,因此学会网站是否发表程文,要请示中国音协党组。

对王次炤这一表态,梁茂春、我和明言一致认为,王次炤会长理应将上述决定写成书面意见转发各位理事,以便对理事会以及因董金平事件而履行的投票程序有个交代。

7月20日中午,我致电梁茂春教授,询问王会长书面意见有未成文?答曰:未。但王在7月20日11:18发给梁茂春手机的一条短信说:

我建议就此事请示中国音协党组。因协会(居按:应系“学会”之误)隶属音协。


综合王次炤上述表态,实际上是投了反对票。


四,最终投票及处理结果


至7月21日止,学会15位理事都已通过网上投票表明了各自的态度。

最终表决结果为:赞成票10,弃权票1,反对票4;赞成票已达2/3。

按照王次炤对董金平事件的最后处理意见,实际上否决了理事会的表决结果。

中国音乐评论学会及其网站对程石磊揭露董金平涉嫌抄袭事件的全部处理过程,就此落下其阶段性帷幕。



2008年7月22日于整理北京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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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7 10: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补充两张照片。

董金平,上海音乐学院现任党委书记。

董金平,上海音乐学院现任党委书记。

居其宏,南京艺术学院教授,时任中国音乐评论学会副会长。

居其宏,南京艺术学院教授,时任中国音乐评论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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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7 10:02:12 | 显示全部楼层
decca兄老是报内幕,小心有人塞你的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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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7 10:46:33 | 显示全部楼层
艺本身就带有大量的德,所以说艺德太太重要!

如果说董先生的启示是事实,那“抄袭”两个字就很不礼貌!

“今年1月11日和5月5日,应上海蔡元培故居和北京大学举行蔡元培诞生140周年活动之邀,我以上音党委书记的身份代表学校分别作了蔡元培美育思想的发言,弘扬蔡元培校长美育理念,推动音乐事业发展。发言稿中的部分史料和论据得益于黄旭东先生赠送给我拜读的相关著作,由于大会发言无法指明史料引证的出处。但感激之情始终铭记在心。

事后我院校报及以上两单位将发言稿见诸文字,虽然实非我意;且由于公务繁忙,疏于顾及,以致刊登文章未作引证说明,特向黄旭东先生致歉。同时真诚地期盼黄旭东先生和众多专家学者能为我们提供更多关于蔡元培先生美育思想的研究成果,供我们学习借鉴,发扬光大。

董金平 2008.7.15”

当事人黄先生哪去啦?
这不关我事,我是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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